辽宁省局推行“三不”承诺,落实零售药店主体责任

25.07.2017  12:12

今年以来,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局结合实际,对药店10项违法行为、诊所3项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过程中,推行“三不”承诺,落实零售药店主体责任。

辽宁省局鼓励企业作出“三不”承诺,即零售药店主动承诺“不经营假劣药品、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非法回收药品”,在营业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沈阳、阜新市局共印制了4800余块承诺公示牌,在全市范围内药店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大连市局结合“双百”示范创建工作,引导“百家药品安全示范店”和“百家药品安全示范医疗机构”率先作出“三不”承诺。

三不”承诺实施以来取得了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三方共赢效果。一是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自律和守法经营,有利于发挥品牌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二是企业一旦违反“三不”承诺,就是自我失信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更易于取得行政相对人理解。三是消费者更愿意到“三不”承诺药店购药,买的放心,吃的安心。同时,可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营造了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