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至130元/月

07.01.2015  16:12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迎来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双上调。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养老金差额部分将在下月补齐到位。

  沈阳市人社部门昨日发布,沈阳基础养老金上调至130元/月。包括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内的120万参保人实现同轨、同待遇。政府补贴最高涨至170元,12档每档拉开了10元至30元的差距。同时增设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鼓励多缴多得,缴费15年以上,每超1年月增5元。

  目前,沈阳市共有近120万人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并轨”后沈阳市120万人享受同待遇,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次调整后,沈阳市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高出省级要求60元。对于新农保的参保人来说,增加了近一倍。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按照现标准130元/月计算,为390元。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