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新规解读

07.12.2016  10:32
  为进一步深化“进企业、送服务、保稳定、促发展”活动,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公安局从创新发展、服务便民的角度出发,全面升级完善身份证办理系统,努力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异地身份证受理工作。为便于在我市经商、办企、务工、就学等外地人员办理身份证,现就我市办理异地身份证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申领人可自愿选择我市现有的办证大厅(每个区、县设一个办证大厅)申领身份证,实现“就近办理、全市通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领取新证。异地办证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一、受理范围

  目前由于技术限制,户籍在以下8个地区人员不能在沈办理异地身份证。除此之外,其他省市人员均可在沈办理。

  1、内蒙古自治区          全区

  2、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区

  3、西藏自治区              全区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全区

  5、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6、黑龙江省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7、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8、青海省的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二、申领异地身份证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均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未下发的提供《居住证领取凭证》),或我市院校颁发的《学生证》。申请到期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与我市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相同,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附:各分、县(市)局身份证办证大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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