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地方不得设置牌匾

15.11.2016  09:0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地方,不得设置牌匾。11月14日,记者从市城建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从上周开始实施,原2012版的规定同时废止。

   设置牌匾标识不必审批了

  根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新规定》第四条取消了市和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牌匾标识设置审批的规定,修改为“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依据辖区城市管理需要,制定特色商业街及重点街路沿线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报市城建局审定后予以公示。”意味着市和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牌匾标识的设置以专业指导、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主。

   单位牌匾高度不得超3米

  《新规定》明确,单位名称牌匾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建筑外立面预留位置、建(构)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或者建筑物顶部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牌匾字体高度不宜超过牌面高度或虚拟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同一建筑立面,牌匾不应多层设置。

  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牌匾,底部应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应统一。

  除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垂直设置外挑式牌匾。

  电子显示屏应当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长度、高度均不得超出牌匾设施,且做到协调美观。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墙体的适当位置。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与传统格局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