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出台

26.03.2015  13:28
      山东省日前公布了《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即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共九章五十七条。按照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原则,建立起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完善政府计划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规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有关部门联合拟定、各级人民政府下达。严禁接收单位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有空缺时应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聘人员数量5%的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三是强化自主就业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安置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是建立免费教育培训制度。政府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五是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充分考虑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鼓励现役士兵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60%。

 

  六是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的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山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