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漏电引发的纠纷 58岁女厨工被蒸饭器电晕

13.01.2019  06:53

  因为后厨蒸饭器设备漏电,在大连一家连锁酒店辽河西路店当厨工的58岁女子张某被电击晕倒,摔倒后骨折。张某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最终获赔11万余元。

  58岁的张某在2010年5月已经退休。2017年7月6日,张某和某连锁酒店辽河西路店签订了《用工协议书》,约定张某在辽河西路店担任厨工,期限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4月1日,张某在厨房蒸饭器里取米饭,在端饭板时由于机器设备漏电,将张某电晕,其他酒店员工将她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医,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但张某拒绝。

  2018年4月2日,张某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住院费等5.8万余元,其中张某自行垫付26000元,余款为酒店方面支付。张某伤情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腰4椎体上缘压缩性骨折与遭受电击存在因果关系;因外力作用致腰4椎体上缘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张某将酒店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6288元。

  酒店方面辩称,本案中酒店没有过错,张某虽以电击伤主张,但病例没有电击伤的记录。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的工种属于厨工,并不包含做饭的工作,属于超职责行为。张某受伤时肯定带电工作,对其自身造成损害具有过错。同时,2018年4月1日早张某到医院检查并无骨折现象,当晚回到酒店,在辽河西路店陆续在1个小时左右各楼层收集废品出售,4月2日入院并无骨折现象,至4月4日才确定有骨折现象,无法确定4月4日的骨折与4月1日受伤有关。住院期间医院建议手术治疗,张某坚持保守治疗,因其下床走动,使其病情加重,导致二次手术,增加了手术费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从事厨工,到蒸饭器端饭的行为系其工作范围,原告因蒸饭器漏电而导致的身体伤害产生的合理损失,酒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酒店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6287.80元。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