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91岁老太被施工遗留细绳绊倒受伤

09.07.2019  14:34

  91岁老太凌晨在小区散步,结果被遗留的施工细绳绊倒摔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另外三成由老太自负。

   年逾九旬老太小区内摔伤

  91岁的赵老太家住普兰店某小区,2018年6月23日4点47分,赵老太在小区内散步,当她走到会馆门口时摔倒。赵老太摔倒后被送至普兰店区中心医院,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7206元。经查,小区物业在会馆前施工,部分区域尚未施工完毕。赵老太摔倒处虽已施工完毕,但施工用的线绳尚未清除。事后,赵老太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1.5万元。

  赵老太还提供了自己摔倒时的视频和照片,用来证明自己是因为物业公司施工所拉线绳绊倒摔伤。法院认为通过观看赵老太提供的视频,结合赵老太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在赵老太摔倒处有一根白色线绳,因此可认定赵老太摔倒与该线绳有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承担七成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在施工时应考虑到施工地系居民小区业主众多,其中不乏赵老太之类年纪已高的老年人,路面上细小的障碍都有可能导致他人受伤。而物业公司在施工时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完毕后对地上的线绳未及时清理,导致赵老太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赵老太已经91周岁,根据视频显示赵老太行动不便需要依靠轮椅行走,赵老太及其家人应当预见到赵老太一人外出可能遇到的危险,而赵老太仍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一人在小区内散步,增加了赵老太摔倒受伤的风险,因此赵老太对本次受伤自身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以及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明显大于赵老太,因此对于赵老太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赵老太自负30%。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老太各种损失共计7984.2元。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认为,赵老太是下台阶时没有控制好轮椅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区域已施工完毕,没有遗留垃圾,因此赵老太摔倒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赵老太90多岁,自身行动不便,需扶住轮椅才能行走,其自身一个细小的行走意外都可能造成其摔倒,作为家属应尽到照顾陪护的义务,不应放任其独自出门,并把这种意外风险转嫁社会,应自行承担疏于照顾的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施工完毕后,应对施工场所进行清理打扫,避免小区居民因施工遗留物受伤。照片显示事发时赵老太摔倒的位置遗留有施工使用的细绳,且监控视频显示赵老太在事发时有明显的被细绳类物品绊到而导致摔倒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并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