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拿出百万元奖励举报安全隐患

29.01.2016  17:39

  本报讯 记者翟新群 李万东报道

  继设立环境治理举报奖励基金100万元,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之后,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位置的葫芦岛市再出新举措。他们决定设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基金100万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宁可发展慢一点,也决不要带血的GDP。 ”把人民的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在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之外,全面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监管模式创新,谋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控体系,决定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举报渠道。市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团组织中,聘请100名安全监督员。在充分发挥安全监督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作用之外,市委、市政府还研究设立100万元奖励资金,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构筑起“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监管体系,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安全工作监督新防线。

  新出台的《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市安全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为: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办法》还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危险性作业,可能导致事故的等种种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进行数额不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