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酒驾演变成妨害公务案

27.05.2017  19:11
        2016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郝某一同饮酒后,乘坐由郝某驾驶的车牌为辽D0XXXX号的黑色奥迪轿车,行驶至铁岭市银州区小桥子市场北侧时,遇到在此设卡查酒驾的铁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四中队民警。为躲避检查,郝某驾车加速行驶并闯卡。在民警苏某驾车追赶并用警报扩音器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的过程中,郝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并驾车加速行驶。郝某驾车逃至东大桥桥面,与路面上的两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郝某弃车逃逸。民警苏某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依法进行盘查。期间,被告人王某不仅拒不接受检查,反而与民警苏某进行撕扯,致使二人均摔倒在地。此后,在当执法民警苏某欲将其带上警车回交警队配合调查时,被告人王某在警车车门门框处用左肩膀用力顶住民警苏某的右臂而不进警车,致使苏某右臂受伤。后经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回该分局进行调查。经铁岭市中心医院诊断:民警苏某外伤致右肘关节损伤。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71.1㎎/100m1。

        银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和郝某均未采取正当的方法处理事故,而是一个逃逸、一个与民警撕扯的方式解决。本来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只因一念之差,逐步演变成酒后滋事、妨害公务的违法案件。银州区法院通过该案呼吁广大群众遇事要保持冷静,勇于承担,尽量合理、妥善地解决问题,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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