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界委员建议—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

12.03.2018  15:04

 

今年1月初,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谭瑞松委员参加了其所在企业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全体职工代表审议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300多人分小组讨论,所提建议、提案将汇总至管理层,逐一参考、反馈,跟‘参政议政’类似。”谭瑞松委员告诉记者。

事实上,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正是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建设在基层的生动实践,也是我国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在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落实存在一些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刚性不足。对此,有工会界委员建议,“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立法”。

企业里的“协商民主”落实不到位

职工有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反映给管理层的需要,他们也很愿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中石化茂名分公司首席技师张恒珍委员说。她所在企业的管理者也意识到了搭建一个释放职工“参与需求”平台的重要性,除了建立职代会制度,还设置了职工代表工作室,随时接受职工来访,很受职工欢迎。

事实上,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既是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需要,也是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权利。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出的系列文件规定等,都分别对企业民主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包括厂务公开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一定层次上被确立,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简称“四权”)被法律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