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将进行宪法宣誓

30.11.2015  18:59

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1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我省组织办法,纳入宪法宣誓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此外,组织办法还对宣誓誓词、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和宣誓的规程等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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