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开展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

04.08.2015  14:37

  8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结束之后,7月1日至12月31日,工商部门应组织对企业年报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为此,7月中旬,省工商局依法组织了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名单的抽取,按照法定的最低限度3%的比例,抽取了13200户企业。从7月中旬至9月底,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这些企业进行抽查检查。

  这次不定向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报送和公示的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情况。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实地检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书面检查等方式,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门审计,全面、认真地核查企业年报和其他公示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向社会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公众的监督。

  省工商局提醒全省企业,依法公示信息和接受检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被抽查到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部门完成检查工作,拒绝接受检查或以各种理由规避、阻挠检查的,将严肃追究,并通过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公示其配合检查情况。其他企业应当注意学习了解信息公示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息公示,打造诚信、守法、自律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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