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辽宁取消、停征和调整12项收费 已缴可退

17.08.2017  08:25

  8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出台进一步清费政策措施,取消、停征或调整一批政府性收费。此次取消、停征和调整12项收费,保留20项收费,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缴费人在政策执行日以后缴费的,按原渠道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

   取消公共服务、以费养人类收费

  按照规定,辽宁出台五条收费清理规范原则:一是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二是坚决取消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收费;三是属于资源(资产)补偿类性质的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是收费主体已转制为企业,属于市场化经营服务收入;五是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至20项

  经过清理规范,辽宁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从原来的32项调减至目前的20项,减少12项。

  在减少的12项收费中,取消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等2项,停征煤资源保护费1项,调整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工事使用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等9项收费,保留养犬管理费、收费票据工本费、城市中小学住宿费、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和考试考务费等20项收费。

   已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不再征收居民卫生费

  在此次调整的9个收费项目中,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对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对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继续征收,同时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工事使用费、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将合理调整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对保留的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一步将进行梳理,从严核定成本,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此外,市民发现乱收费行为,可通过12358价格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将严肃查处举报的违价案件,有效落实清理规范各项政策。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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