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小学食堂食谱和菜价须每天公布

15.09.2015  17:43

  9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学校食堂菜谱菜价每天都要公示,校长和教师代表轮流陪学生就餐,且同样缴费、同样标准。

   学校食堂不外包不盈利

  通知指出,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赢利。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合同到期停止续包。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食堂食品原料采购方面的问题,“意见”提出,逐步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逐步制定准入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在尚未建立大宗食品采购机制前,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餐费标准不高于社会价格

  意见指出,学校食堂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的,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每餐所含营养量都应向家长学生公示。

   校长和教师代表轮流陪餐

  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侵占学生利益。

  此外,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

  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隔餐的剩余食品。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

   制订食谱应广泛征求意见

  学校食堂管理员或营养师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家长等人员的意见。

  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区、县(市)教育局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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