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代表履职时间不少于17天/年

26.11.2014  09:51

  11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代表工作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明确规定,市人大代表每年参加市和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会议、组织的联系群众活动以及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17天。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既是职责,也是义务。市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代表”,因此《意见》规定,市人大代表每年参加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履职学习和述职评议等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3天;参加区、县(市)级人大代表小组联系群众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2天;每年参加“代表之家”和“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联系群众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4天。此外,每年人代会会期4-5天,外加其他履职活动时间,市人大代表每年履职时间不应少于17天。人大代表参加的每次履职活动,都将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意见》规定,对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职表现突出的代表,每两年表彰一次,并建议在换届时优先推荐其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若代表不能认真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将被约谈督促依法履职;仍无改进的,将劝辞或由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外出学习等原因,一年以上不参加代表履职活动的,本人应主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