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开展环境信访案件大接访专项行动

20.12.2016  11:38

  为全面贯彻全市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书记和市长对做好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着重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环境信访大排查、大梳理,广开环境信访渠道,建立和完善环境信访接访处理长效机制,及时解决一批即时信访案,妥善化解一批积案,努力实现“一般信访不进市、重点信访不进省、难点信访不进京”和接案率、处理率、结案率、满意率100%的工作目标,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网上负面炒作事件和极端信访事件。

  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环境利益诉求的原则,坚持“有案必问、有访必接、有接必管”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包保到位的原则,坚持全程监督、有责必究的原则,把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作为接访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信访无小事”作为环境信访接访处理的工作理念和第一要务,把信访接访处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把接访处理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特别成立鞍山市环境信访大接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信访接访处理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督办大案、要案、积案,包保市本级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对各县(市)、区重点案件的督导;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信访问题;评定环境信访处理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应急办负责环境信访案件大接访的集中受理,向领导小组提出接访处理建议,开列责任清单,落实案件具体处理部门;分类整理、录入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及处理结果;调度大接访工作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接访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各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环境信访案件的接访处理,重点信访案实行领导包保。 

  市环保局污防处、监管处、总量处、生态处、辐射处、污管中心、尾气办、环境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对口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督办和业务指导。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环境信访案件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为信访案件处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市环保信息宣教中心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大接访专项行动信息发布。 

  监察室负责各类环境案件全过程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的有关人员实施诫勉谈话,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机关党委负责各类环境信访接访处理工作督察督办,对承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的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程序 

  应急办对受理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后,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主管局长的意见确定接访处理责任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将最终结果分类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管委会是辖区内环境信访案件接访处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各直属分局是环境信访案件接访处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类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后,确定具体接访处理部门和人员,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环境信访大接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终处理结果向市环保局应急办报送备案。 

  污防处、监管处、总量处、生态处、辐射处、污管中心、尾气办、环境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对涉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梳理,并提出跟踪督办指导意见;按照主管局长的意见实施督办指导。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市环境信访大接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环境信访处理实施环境监测,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市环保信息宣教中心对相关信息整理后,呈报主管局长审阅,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网上和媒体发布。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接访处理工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工作的第一位,在接访处理过程中要具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关怀意识。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甚至视而不见的行为发生。 

  (二)预防化解,强化排查。要强化信息预警处置,严格落实信息研判预警措施和要求,确保做到事前预警、跟进处置;要加大排查化解力度,努力消除潜在的信访隐患,特别要把初访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督察督办,责任追究。要强化重点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按照“普管”、“严管”、“特管”三个层次开展跟踪督办,逐案销号,确保真正解决一批重点案件。要强化接访处理全过程监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接访处理单位、部门以及具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