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印发通告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27.11.2015  13:39

近日,葫芦岛市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5〕6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通告指出,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并日益成为森林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葫芦岛市政府决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通告要求,要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森林火灾,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堆腐等技术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同时,鼓励支持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肥料化、饲料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处理秸秆。

通告要求,要强化监管。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加强驻守、巡查和值班。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至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禁烧秸秆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禁烧秸秆的认识,增强禁烧自觉性,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规定,积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在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