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率先建立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1.11.2014  19:2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各级党委法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室,探索引入法律助理”的要求,中山市委、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把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深化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于今年6月份分别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山市建立镇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为我省首个全面建立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地级市,引起了广泛关注。

  《方案》规定,各镇(区)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兼任,聘请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法律助理专职提供法律服务,还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购买常年法律服务,向研究机构、高校等购买研究性、论证性法律服务,向培训机构购买法律培训服务。

  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为政府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二是代理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参与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四是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方案》还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设的进度要求。8月底之前,各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要挂牌成立,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到位;9-11月,各镇(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室各项工作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聘请到位;12月,各镇(区)要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总结,由市法制局组织检查验收。

  目前,中山市辖24个镇(区)政府中,火炬新区、石岐区、阜沙镇等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已挂牌成立,其余镇(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室挂牌工作也正在按计划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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