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办跨学区上学收好处费被判刑

23.03.2015  13:32

   本报讯 记者白爽报道 身为沈阳市原东陵(现浑南区)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宫某通过帮办孩子跨学区上学,多次收取好处费。同时,面对受其监管的诸多单位,宫某不但要求对方为他的个人车辆办理保险,还张口向对方索贿。罪行败露后,他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宫某时任沈阳市东陵(浑南)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负责沈阳市东陵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分管安全科、民管办、房管所等。2012年6月,宫某弟弟的两个朋友想给孩子办理跨学区上学,为此,宫某的弟弟找到了宫某求助。随后,宫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这两位朋友的孩子办理了跨学区上学一事,并收下了对方1万元好处费。大约在2013年6月,通过亲属李某某的介绍,宫某又帮助李某某朋友家的孩子办理了跨学区上学一事,并收下了1.5万元的好处费。

  除了可以帮办跨学区上学,在2012年上半年,宫某还帮助刘某某的朋友调动工作,收受1万元好处费。

  宫某在任职期间,除了通过“帮办”来收取好处费外,还不断向其负责监管的单位“揩油”。

  他监管区内校车服务公司,负责核实乘坐校车学生人数、审批发放校车补助等工作。利用这一便利,他要求受其监管的沈阳市某校运服务公司负责人为他的个人所有车辆办理了2012年、2013年两年的车辆保险,价值约1.1万余元。

  同时,宫某还主管区内教育系统基建工程的招标、监督、检查等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他向受监管单位索要好处费。在2012年五六月份,他先后两次收下了某建筑单位负责人给他送来的好处费,共计19万元。

  综上,宫某共受贿人民币23.6万余元,现赃款已全部上缴,宫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发布的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宫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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