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

13.10.2015  13:0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

(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法规政策体系日臻完善,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民营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发展质量逐步提高,对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撑作用明显。同时,还应看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与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还不够解放,政府服务意识不强,发展环境不宽松,内生发展动力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严重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要切实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坚决摒弃现实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重国有轻民营”、“重大企业轻小微企业”等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观念,切实提高对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思想上要放心,工作上要放开,政策上要放宽,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对政策措施的知晓度,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的经商环境,形成招商、安商、富商的发展氛围。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健全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要努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实力。要把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作为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动员全社会积极投身于民营经济发展,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局面。要以服务于大企业和延长产品链条为纽带,加快民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数目众多且各具特色的中小微企业;要以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技术改造和研发重点产品为抓手,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步伐,努力培育企业和产品形象,增加市场占有率,提升盈利水平;要以生产要素集约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为途径,努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增强民营经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要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各级政府要用好用足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各项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积极完善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前期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加快掌握核心技术。推进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技术、设备等科技资源入股民营企业,鼓励各类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形成创新发展利益共同体,为实现“辽宁创造”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