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借“平事儿”索贿3万换来1年刑

30.11.2015  11:3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约记者胡清报道 以“平事儿”为由向他人索取3万元,这个民警最终被判一缓一。

  昨日,记者从葫芦岛市中院获悉,二审法院目前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葫芦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某某,46岁,他在办理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时,以帮助将被刑拘的王某某释放为由,于2014年9月27日向王某某之子王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葫芦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在接到举报后,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张某某认罪。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还赃款并取得谅解。“张某某说,当时王某某的意思是让他找其儿子王某办理此事。张某某找到王某说明情况,大概意思是说保证他老爸没事,将这件事摆平,但需要3万元。后来王某某被判缓刑还罚了款。

  对方家属一看没达到目的,就向张某某要钱,但张某某没给。在此期间,双方通话被家属录了音。”一位知情法官说。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认为:原判认定其索贿与事实不符,其还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此不予认定错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葫芦岛市中院认为,原判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以及取得谅解,没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量刑亦予以充分考量后进行裁判,因此原判量刑适当,不再予以调整,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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