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平均水平提高257元

25.04.2015  20:08

  24日,从黑龙江省人社厅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从4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据测算,调整后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882元/月,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全年约有9.5万人次失业人员受益。

  据介绍,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黑龙江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为850元/月;齐齐哈尔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624元/月;牡丹江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546元/月;绥化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700元/月;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监狱管理局为800元/月;佳木斯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510元/月;黑河市为750元/月;七台河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624元/月;双鸭山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600元/月;鹤岗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560元/月;鸡西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市)为510元/月;抚远县调整为600元/月。

  
港口生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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