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信职工5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个人贷款

28.03.2018  20:3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邸雪莹)3月27日,记者获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其中,职工信用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缴存状态等,有效期限至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为止。

  《办法》规定,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经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其他应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职工,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提起法律诉讼;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对决定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职工账户将被进行信用不良标记,同时进行提取和个人贷款冻结。个人信用不良账户冻结期限为5年。冻结期满后仍未全额退还骗提资金的,将对该账户继续实行全部或部分提取冻结,冻结金额为应退还的骗提金额,只有当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方能提取该笔冻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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