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召开2017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月2日,丹东市民委召开2017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议,市民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民宗局、财政局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3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学习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传达了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昌平和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司长乐长虹在全国民族经济工作暨民族地区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精神,宣读了市民委关于2017年各县(市)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的批复意见,市财政局领导就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意见。
市民委主任于辉就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民宗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岗位责任,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职有依、问责有据。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地区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配合,共同抓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权力下放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市民委将联合市财政局做好指导、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二是深化业务学习。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法规政策,做到融会贯通、学深悟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各县(市)区要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发现不足和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问题重复出现。四是逐级压实责任。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认清当前民族工作形势,紧紧围绕民族特色、扶贫攻坚等重点项目,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严把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各项关口,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正确、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