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千山晚报》鞍山市局2014年度企业年报工作开启

27.01.2015  12:00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部门获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之前在鞍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补报,再报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2014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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