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09.02.2015  05:21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5年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玉文

  主席团各位成员: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辽宁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辽宁省2015年预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省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情况,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过去的一年,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领导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自加压力、攻坚克难、深化改革、有保有压,全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注重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等重点支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科学理财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在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与刚性支出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政府债务风险不容低估。对此,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预算草案,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了省委的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常态下我省经济发展实际。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进一步完善;收入预算安排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安排贯彻了统筹兼顾、改善民生和从严从紧的原则;保证预算任务完成的措施切实可行。建议大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辽宁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省本级预算草案。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是新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面对财政收入转为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理财。

  为完成好全年预算任务,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要统筹好中央与地方的各项资金,保民生、兜底线、调结构、促增长,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对竞争性领域的投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紧紧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把握好财政政策的方向和力度,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构建全面规范、高效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年度预算控制方式转变的相关工作,尽早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重点推进三年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按照进一步完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细化预算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约束力。要以新预算法实施为契机,推动理财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压缩“三公”、会议、培训等一般性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四)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提高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积极推进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实效;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力度,强化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促进各单位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