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玩忽职守棋盘山执法局原副局长获刑11年

30.12.2014  15:35

  昨日,沈阳市的市、区(县、市)两级法院集中发布了一批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类型的案件。我们在此以专题的形式报道,希望能给各级官员以警醒。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棋盘山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谢某在担任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兼高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贿及滥用职权。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谢某二罪并罚获刑十一年。

   滥用职权致使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84万余元

  谢某今年43岁,原系沈阳市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在担任沈阳市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兼高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2010年至2011年间负责高坎街道下洼子等四村的拆迁工作。

  在下马村拆迁收尾过程中,谢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村主任季某的请托,为赵某、庄某在动迁补偿上帮忙。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季某为表感谢,先后送给谢某人民币30万元,卓展购物卡6万元,并以季某的名义办理手续送给谢某一辆马自达轿车。

  邢某通过白某与谢某相识,邢某在下马村租了赵某某家两块地、租了金某家一块不到1亩的地,并在三块地上抢建了三个大棚,又种了点树,为了骗点动迁补偿款找到谢某,谢某同意后,邢某骗取补偿款。后谢某在其办公室与邢某聊天时声称喜欢马自达轿车,邢某让其儿媳以她的姐姐名义购买马自达6黑色轿车一台。

  此外,在下马村拆迁过程中,谢某对其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季某等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84万余元。

  案发后,谢某及家人将两辆轿车还了回去。

   受贿、玩忽职守二罪并罚获刑十一年

  2013年7月,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12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再审此案认为,谢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作为拆迁办主要负责人,对其下属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及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

  今年9月,法院再审认定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谢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称,其曾向季某借款30万元并让季某帮助其购买6万元购物卡,但后期已经偿还了其中的35万元,一审判决中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受贿款不属实。

  谢某与季某、邢某之间没有请托事项,二人的马自达轿车只是借给其与妻子使用,并没有变更权属登记,不应认定为受贿。谢某在拆迁过程中只是审核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只负责书面审查,被拆迁人骗取拆迁款项与其无关,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证人季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季某为了感谢谢某在拆迁过程中的照顾给予财物的事实存在;证人季某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季某和邢某是因动迁过程中谢某给予自己或亲属特殊照顾而送给车辆,且两辆马自达轿车自购买到案发一直是谢某及其妻子实际使用,车辆权属登记是否变更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证人季某、庄某等人的证言及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书证可证实上诉人任拆迁办主要负责人期间,不负责任,致使季某等人骗取国家大量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存在。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某

   审查不细致损失300万免予刑罚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对下属部门报批的申请,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审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

  王某今年54岁,曾任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年至2013年,王某对其下属执法大队等部门报批的取土场申请,没有认真审核取土场申请面积,致使超面积审批取土场,给国家造成损失3111150元。

  2013年至2014年,王某对其下属部门执法大队报批的返还复垦保证金,没有认真审核,在王某某、陈某等人取土场没有复垦的情况下,批准返还复垦保证金200000元。

  综上,王某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1115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但王某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在工作中给国家造成损失亦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法库县人民政府出具情况介绍,大部分取土场已经复垦或达到复垦标准。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返还的复垦保证金已经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王某一审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徐某

   放纵盗采矿产滥用职权判一缓一

  2010年到今年3月,徐某在任职期间,放纵张某等人盗采膨润土矿产的行为。经鉴定,给国家造成损失1668696元。

  2013年11月,徐某明知施某、施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已经达到犯罪立案标准,仅进行6000元的行政处罚。经鉴定,给国家造成损失460391元。

  从2009年至2013年,徐某明知违规仍超面积审批取土场,造成国家损失1615425元。

  2013年至2014年,徐某违反规定在王某某、崔某、陈某土场没有复垦的情况下,返还复垦保证金200000元。综上,徐某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3944512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大部分取土场已经复垦,复垦保证金已经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徐某一审被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秀水河子国土中心所原所长韩某

   放纵盗采矿产致损失160余万免予刑罚

  2010年到2014年3月,韩某在任职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巡查职责;发现破坏土地,盗采膨润土的行为后,没有认真履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放纵了张某等人盗采膨润土矿产的行为。

  经鉴定,给国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68,696元。

  法院判决韩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牛堡子国土中心所原所长王某

  未及时制止违规开采致损失200余万免予刑罚

  王某,原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牛堡子国土中心所所长。侯某,曾是依牛堡子国土中心所科员。王某某,曾是依牛堡子国土中心所工作人员。

  2008年至2014年间,王某、侯某、王某某在法库县依牛堡子国土中心所负责法库县三面船镇土地巡查工作,三人没有认真履行土地巡查职责和发现土地违法开采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上报的职责,致使陈某在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苗家沟、崔某在沈阳市法库县马家沟破坏大量土地。

  经测算,陈某、崔某共超采山皮土223435.6立方米。经鉴定,被超采的山皮土价值2,010,920元。

  法院判决三人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沈阳市动物卫生检测预警中心原主任王某

  给人违规发放扶持资金72万元免予刑罚

  王某,沈阳市动物卫生检测预警中心主任。宋某,辽宁省畜牧科学院研究室主任。么某,沈阳市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科员。

  2010年11月9日,王某、么某、宋某在现场验收沈阳市法库县高家沟村村民王某某、刘某等人的肉牛养殖小区时,现场只有100多头牛,但三人认定养殖小区存栏肉牛813头。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沈阳市畜牧兽医局向王某某、刘某等人发放扶持资金72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等人所获扶持资金人民币72万元已追回。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王某、么某和宋某一审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新民市公证处原主任刘某

  挪用4万公款免予刑罚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新民市公证处主任刘某将四万元公款,借给司法所一位家人生病的所长。

  刘某今年42岁,曾任新民市公证处主任。2012年10月,新民市司法局局长高某在银行排队取钱时,接到新民市公证处主任刘某的电话。高某告知刘某司法所的一位所长因家人有病向其借钱,刘某于是提出可以把公证处的钱借给高某。

  于是,刘某电话指令公证处出纳员陈某将4万元公款借给了高某。案发时,该款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3月末,高某将上述款项交给新民市司法局。2014年7月31日,新民市公证处收到新民市司法局转来的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刘某从侦查机关到法院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案发后四万元已经由高某返还新民市公证处,且挪用的四万元是用于新民市司法局下属司法所一名所长的家属用于住院看病。且刘某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新民市司法局也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

  故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库县十间房镇后魏家楼村党支部原书记闫某甲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贪污公款获刑五年六个月

  闫某甲,法库县十间房镇后魏家楼村党支部书记。闫某乙,法库县十间房镇后魏家楼村会计。

  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2006年、2009年和2013年期间采用用他人顶名的手段,套取国家给农户下发的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共计4921.91元。

  伙同其他四人,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征地补偿工作中,套取征地补偿款48000元。

  法库法院审理认定,闫某二人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91921.91元。

  闫某甲、乙分别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其他四人分别获刑一至两年,缓刑一至二年。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郑孝然

   沈阳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原副经理吴某

   挪用公款判二缓二

  吴某今年64岁,2003年3月任沈阳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兼任沈阳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销售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经查,吴某在任沈阳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该公司销售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主管销售公司财务的便利,两次违反法律规定挪用沈阳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销售公司的公款给个人使用。

  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拆迁办科员陈某

   受贿20万获刑10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拆迁办科员陈某在被指派负责拆迁时,向房产公司要“补助”,对方给了20万。

  陈某今年40岁,曾任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处科员,即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拆迁办科员。

  2008年起,陈某受单位指派到白塔镇负责辽宁某房产开发公司某拆迁项目工作。陈某与顾某一道向白塔街道负责人李某反映,因工作辛苦,希望房产公司能够给点补助费,于是李某在与房产公司负责人的接触过程中提出“给点补助费啥的,尤其是区里的陈某、顾某”。

  2009年末,该房产公司的财务经理将20万元交付给陈某。顾某也收受了20万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建办原负责人高某

   受贿3万元判二缓二

  2006年,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施工工程过程中给施工方提供方便和关照,收受建筑公司总经理给付的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上缴。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高某已构成受贿罪,一审从轻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新民市司法局办公室原主任刘某

   受贿1.8万元免予刑罚

  刘某于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间,先后收受公证处主任给予的现金,累计达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刘某将上述受贿款上缴或者退还。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刘某受贿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数额不大,均已被追缴或者退还,且其所在单位请求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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