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年检合格后才能接收儿童

26.11.2015  14:13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与之前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关于幼儿园年检的内容:“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公示年检结果。年检不得收费。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邸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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