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

09.01.2017  17:37

  为切实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精神,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根据《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以下简称“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并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确保补贴政策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补贴对象的范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补贴标准。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二)经费来源。困难老年人补贴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在综合参考各地补贴对象人数、实际发放人数和标准、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四、补贴内容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内容。 

  1.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各地可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2-2015)《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3-2015)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2.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各地可依据《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1-2015)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民政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所在村进行公布,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福利机构要按照《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六、能力评估的依据和实施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建相应的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组织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社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补贴对象的评估和复核等工作。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工作,形成由民政、财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各地要将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切实抓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培训组建评估队伍;尽快摸清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补贴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台账;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州)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供当年服务对象人数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服务补贴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本通知自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