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建设返乡创业园实行“兜底”服务

29.11.2015  02:44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建设返乡创业园实行“兜底”服务

  11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

  《意见》指出,将重点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和返乡投资政策,并加大财政、土地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对创业园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场地补贴政策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在创业培训、金融、市场服务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具体措施。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公司债、私募债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尽快实现助农取款服务终端机“村村通”。

  我省将继续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给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兜底”。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对返乡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