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引进优秀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办法

21.11.2014  18:32

                                                                                                辽体发[2008]7号

 

为充分发挥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及训练能力的优势,鼓励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到辽宁创业工作,进一步规范辽宁引进聘用、聘请(短期交流,下同)竞技体育人才工作,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21次业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承担备战奥运会任务、全运会金牌任务及特殊需要的运动项目。

二、引进聘用、聘请对象

1、高水平的外籍教练员和国内教练员。

2、运动员。

3、体育科研人员。

三、引进聘用、聘请人才条件

(一)引进聘请的外籍教练:

1、世界级教练员:担任主教练期间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中获得前八名。

2、洲级、国家级或高级教练员:担任主教练期间培养的运动员在洲级三大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在本国具有世界水平的优势运动项目上获得前三名。

(二)引进聘用、聘请的国内教练员:

1、国家级教练员:曾培养出世界三大赛前六名运动员。

2、高级教练员:曾培养出亚洲三大赛、全国三大赛冠军的运动员。

3、个别项目急需的教练员。

(三)引进的运动员:

1、在世界三大赛获得前八名、在全国三大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2、经专家评定、条件突出、具有优秀潜质的青少年运动员。

3、特殊人才,即个别项目或个别位置急需的运动员。

(四)引进聘用、聘请的体育科研人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深专业造诣、取得过国家科研成果的体育科研人才。

四、引进聘用、聘请人才的待遇及工作条件

(一)引进聘用、聘请专家(教练)协议工资标准:

1、外籍专家(教练)受聘担任主教练、高级职位人员月薪5000-7000美元(税前)。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协议工资。

2、引进聘用、聘请国内(含省内)教练享受省体育局同类教练员协议工资标准。

(二)经批准引进聘用、聘请的国内专家(教练)可享受30-50万元的安家费。

(三)引进的运动员视运动水平高低可给予输送单位20-40万元的培训费;短期交流的运动员,可视情况给予输送单位相应的培训费。

(四)引进聘用、聘请科研人员除工资外,可根据科研成果及成绩给予相应奖励。

(五)省体育局(训练单位)满足引进聘用、聘请教练员、科研人员、运动员训练及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

(六)经批准引进聘用、聘请的竞技体育人才,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合同文本,下同)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往返交通费;工作一年以上,享受探亲假并支付往返交通费;支付引进聘用、聘请试用期费用;短期引进聘请人员,可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或租房补贴。

(七)经批准引进聘用、聘请的竞技体育人才,享受我省有关的奖励和表彰政策。

五、引进聘用、聘请人才的审批

(一)根据运动项目及训练周期需要,在编制范围内,引进聘用竞技体育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二)急需的特殊竞技体育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经省人事厅审批,可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消)。

(三)引进聘请竞技体育人才由省体育局研究决定(按规定逐级报批或备案)。

(四)报批程序。各训练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提出引进聘用、聘请竞技体育人才申请,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体育局研究决定(需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另行报请)。省体育局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五)申请引进聘用、聘请竞技体育人才的内容:

1、拟引进聘用、聘请竞技体育人才的理由;

2、拟引进聘用、聘请竞技体育人才的工作简历、培训运动员的成绩、专业技术水平证明;

3、拟聘任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4、拟引进聘用、聘请的人才待遇;

5、拟引进聘用、聘请人才的起止时间。

(六)各单位在获准引进聘请外籍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居留证等相关文书。

六、要求

(一)各单位引进聘用、聘请竞技体育人才,需经省体育局研究批准。

(二)经批准引进聘用、聘请的专家其专业技术职称和级别或拟担任的职位,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工资。引进聘用、聘请专家的待遇应与所获运动成绩挂钩,作为完成工作的奖惩依据。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引进聘用、聘请合同中具体体现,各单位在签署正式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省体育局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引进聘用、聘请的教练除正常工作外,应负有帮助培训我方教练员的任务。

(四)各训练单位不得擅自与引进聘用、聘请人员签署合同以外的任何补充协议或私下协定,引起后果,追究领导责任。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省体育局同意授权后,再作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省体育局、省人事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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