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接“情敌”电话被刺激 男子殴打、强暴女友

23.07.2015  19:03

杨某接到女友宋某前男友的电话后,和女友发生争吵。之后,杨某不仅殴打宋某,还两次强暴宋某。

昨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杨某因故意伤害和强奸二罪并罚,获刑三年一个月。

2013年9月28日晚,杨某在喝酒后,带女友宋某回到沈阳市浑南区的家里留宿,没想到竟接到宋某前男友打给他的电话。随后,杨某与宋某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3时30分许,杨某用拳脚和皮带打宋某的头和身体等处多下,导致宋某受伤。第二天凌晨和早上,杨某在殴打宋某后,在自己住处先后两次违背宋某意志,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宋某报警后,杨某被抓捕归案。经鉴定,宋某的伤为轻伤。

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是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杨某在实施犯罪前曾大量饮酒,在酒精麻醉之下一时冲动才殴打了宋某。杨某和宋某存在恋爱关系,对宋某的危害后果应区别于其他暴力强奸陌生女的强奸案件,杨某主观恶性并不深,应从轻处罚。

经法院调解,杨某和宋某达成协议,杨某一次性支付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元,宋某对杨某的强奸、故意伤害行为均表示谅解,并表示因杨某和她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再追究杨某的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她自己负责,与杨某无关。

法院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宋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二人之间曾是恋爱关系,矛盾起因与感情有关,现宋某已明确表示对杨某的强奸、故意伤害行为均谅解并请求对杨某从轻判处,应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一审认定杨某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