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减免17个收费基金项目 惠企惠民15亿

21.07.2017  12:11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打造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编制并公布2017年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确保各项惠企惠民政策及时得到落实。7月19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财政局相关人士做客本报,就惠企惠民的财政政策等内容作以详细介绍。

  居民更省钱企业少缴费

  与2016年相比,沈阳市取消、停止征收了房屋转让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和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预计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5亿元。

  调整之后,2017年,市本级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6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6项;涉企政府性基金6项。

  与市民生活相关度高的三项费用减免有房屋转让手续费、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具体来讲,根据之前施行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相关文件,住房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征收2元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二手房)每平米征收4元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0.7%,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房按交易额0.35%,转让双方各承担50%。也就是说,如果市民交易一套100平方米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共节省400元,非住房交易节省的手续费将更多。

  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之前合并居民电费共同收取,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之后,居民用电将更省钱。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之前按照每位城镇职工每年5元钱标准收取,企业按照销售和营业收入相应比例收取。节省这部分费用后,能够为全市居民和企业节省支出10多亿元。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沈阳市按照国家财政部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停征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会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在全力打造清单外无收费的环境下,沈阳市继续对收费基金实行清单和动态化管理。《2017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已在沈阳市政务公开服务网站和沈阳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杜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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