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03.02.2016  09:37

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意见》强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生产力水平、社会治理能力和国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前,我省职业病危害积累的问题已进入凸显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定职业病可防可控的信心,突出预防,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意见》明确提出了以“依法治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和“坚持四个结合”的总体工作要求,即坚持预防为主和严惩重处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坚持部门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注重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的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逐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构建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强化监管和加强服务相结合,强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十一项义务,包括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强化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申报及告知义务、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依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诊疗费用等。其中,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强调要建立用人单位间相互监督、控制的制约机制,充分运用市场调节,倒逼上游供货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缺乏监管的现象,《意见》明确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强化了“谁用工、谁负责”的根本原则,强调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工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畴,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重点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保”等环节的职责。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规定了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铸造、船舶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二是 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把重点行业接触高毒和高危粉尘的关键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 三是 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是 实施“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应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的几种情形。 五是 加强社会监督。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要求各部门对举报事项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意见》提出了八项保障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 组织保障,推动各级政府树立“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安全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是 资金保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 三是 制度保障,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明确职业病信访首访部门负责制,避免部门间推诿扯皮,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是 事故统计报告保障,建立健全职业病直报统计系统,杜绝谎报、瞒报; 五是 技术支撑保障,强调对各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六是 信息化保障,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大力提升职业卫生“大数据”利用能力; 七是 宣传教育保障,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八是 队伍保障,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