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01.04.2016  21:29
  我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巡查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于3月29日印发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以强化履职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健全完善安全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推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制定,以巡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各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根据需要,可延伸巡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办委派1名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情况。确定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情况和开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情况和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以及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各巡查组在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安委办提交巡查报告,省安委办对巡查报告定期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巡查结果作为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与考核结果挂钩。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视情况向被巡视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地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省。

                                                                  (贾宏超)

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纵深推进专项斗争
      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