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

15.08.2016  23:03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要求,我省将从8月份开始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

        本次督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全面开展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长城保护地方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专项督察采取省文物局督察、市县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督察范围包括全省长城沿线各市及县(区)辖区内,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督察内容为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长城保护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本次督察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周密安排。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做实,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特点提出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二是严格标准,确保内容落实。按照长城管理有关规定和方案要求,对照国家文物局《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全面进行自查,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三是及时报告,认真整改。督察中发现的长城保护与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就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于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四是加强宣传,接受监督。以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与普法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察、巡查,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务,扩大社会参与,助力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文物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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