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22.06.2017  03:01

我省规范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为加强全省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促进转港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辽宁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17﹞40号),对全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转港生产渔船,是指长期以非船籍港渔港作为生产收港目的地的辽宁籍渔业船舶,因此在安全监管上存在不易管理的问题。为此,该《办法》一是明确了转港渔船属地管理责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转港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所属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转港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港生产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监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了转港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立了船籍港休渔制度、转港渔船报告制度、转港渔船档案制度、转港渔船动态统计信息报送制度、转港渔船渔业安全员制度和转港地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有力规范了转港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谢建国 贾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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