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理高利做饵 吸金18.7亿

21.11.2014  13:05

4872名“投资者”来自全国各地 主犯薛某一审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引诱4800余人进行投资。

审计报告显示,薛某等人开具合同金额高达人民币18.7亿元。

昨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薛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此前多人已经被另案处理。

高利息做诱饵 吸4800余人18.7亿投资

薛某曾是沈阳某房产公司的业务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薛某伙同马某、张某、舒某、包某等多人,利用沈阳某房产开发公司、沈阳某投资担保公司、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租用沈阳市和平区一大厦四楼作为办公地点,以开发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名城房产改造、和平区砂山老年生态城以及于洪区曹台村二、三期房屋改造等项目缺少资金为由,以借款周期为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期限,给付月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不等的高利息作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和股权回购协议等书面形式,先后引诱沈阳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地区的4872人向该公司投资。

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共开具合同金额人民币18.7亿元,进账人民币9.49亿元,支付返点人民币6.8亿元,返还集资款人民币7.9亿元,利息人民币3.4亿元。尚有人民币8.0亿元未返还。

多人投资款没有返还 百万以上投资并不少见

2013年11月,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第二天被取保候审。今年6月,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到法院。8月下旬,薛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承认其伙同马某等人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在全国多个城市内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的事实。

多人证实,自己投资的资金一直没有返还,其中百万以上的并不少见。

主犯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薛某结伙使用引诱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薛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昨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薛某一审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人。此前,马某等多人均已被另案处理,且均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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