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钱买房写女友名 分手后房子归谁争上法庭

06.08.2017  13:24

  为结婚,男子出资购买了婚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因信用记录有瑕疵,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无奈只能由女友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不料,新房下来了,两人却结束了恋爱关系。

  男子称,自己出首付还贷款,有房却拿不到房证,于是将前女友和银行一并告上法庭。

  男方:我出的钱房子应归我

  王峰、刘灿(均为化名)曾是恋人。为了结婚,王峰拿钱购买了沈阳市胜利南街附近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41万余元,首付13万余元,贷款28万元。随后,王峰分两次把首付款交齐。

  王峰诉称,原本打算房屋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但由于其信用记录有瑕疵,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无奈只能由刘灿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以刘灿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除买受人由王峰变更为刘灿外,其他合同约定内容未变更,该合同已经备案。

  之后,由刘灿作为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8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并用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2014年12月底,王峰办理房屋的入住手续,但双方均未居住使用,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王峰称:“所有首付款及每月还款都是我负担,现我和刘灿决定分手,该房屋虽以刘灿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事出有因,现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结合我和刘灿不能登记结婚的事实,故来院起诉。”

  王峰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同时判令刘灿协助其办理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刘灿履行更名过户义务。

  女方:房子归我卖了再还钱

  刘灿辩称:“房屋登记在我名下,首付款系王峰支付,他清偿了部分贷款,我也偿还了5.3万余元贷款。依据物权法规定,因房产备案在我名下,贷款人也是我,且目前不能变更购房主体和贷款主体,所以房产应归我所有。我愿意将来房贷还清后将房屋出卖,再偿还王峰出资。”

  刘灿还称,在王峰还贷期间,因生活困难,其为王峰支付生活费2万余元,此款王峰应返还。

  刘灿还辩称:“如王峰不按期还贷,给我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会使我将来无法在银行贷款;如我再购买二套房屋,则增加利息10%以上,该利息损失谁来承担。王峰可以继续还贷,将房屋出卖后我把钱给他。”

  某银行辩称,案涉房屋是以刘灿名义办理贷款,“银行有规定谁贷款谁还款,按照现有材料应由刘灿偿还贷款,截至目前还有23万余元未还。在贷款未结清前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一审:男方一次性还完贷款

  可收回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峰曾与案涉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房款,而后因其本人征信问题不能办理贷款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刘灿,且王峰在买受人变更后继续对贷款进行偿还,刘灿对此亦予以认可。

  因案涉房屋系由王峰实际出资购买,刘灿并无购买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峰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对王峰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以案涉房屋作抵押的借款尚未偿还完毕,该房屋的抵押权尚未解除,如在此情形下确认房屋所有权,有损银行合法利益。庭审中王峰亦明确表示其同意一次性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该借款可由王峰一次性偿还完毕,待借款清偿后,刘灿和银行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待案涉房屋无其他他项权利后,房屋方能完全归王峰所有。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王峰一次性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为准);刘灿与银行在房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完毕后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驳回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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