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出租房屋不再按税收综合征收率交税

04.07.2016  10:51

  7月3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上线,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出租房屋各项税收政策也有相应调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各项税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各税,原按税收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据介绍,按税收政策,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计算较繁杂。去年我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曾下发通知,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简化了计税方法。比如,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只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按照规定,这一政策停止执行。现在,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客户端或者办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时,“金税三期”系统中设定的税率即为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人要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系统中计算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