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副所长收4.7万帮人“摆事”获刑

16.02.2015  16:48

本报讯 记者白爽报道 沈阳一家广告公司在街头私安广告牌,为了使广告牌免于拆除,经理拿出23.5万元“疏通关系”。期间,时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城管所副所长的张某先后收了4.7万元好处费。不料,他帮人“摆事”不成,自己反倒因为受贿落入法网。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路段、和平区胜利南大街路段突然出现了大量路旗广告牌。这些广告牌都是沈阳一家广告公司为了谋利私自安装,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随后,为了让这些违规的广告牌免于拆除,该广告公司经理李某找到了时任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求助。李某先后给王某拿了23.5万元,让他用这笔钱来“疏通关系”。

这期间,为了帮助李某把事办成,王某又向时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城市管理所副所长的张某求助。36岁的张某答应下来了此事,并先后收了王某4.7万元的好处费。

随后,张某利用自己“副所长”的职权和地位,又先后找到了皇姑区首府新区北塔经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赵某、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城管办主任王某甲,企图通过自己的关系将此事“摆平”。

不料,张某的罪行最终败露。他1979年出生,沈阳人,大学本科文凭。在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诸多的证人证言和证据面前,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涉案赃款4.7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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