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起剑落”对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05.06.2015  19:02

      典型案例1 非法处置危废 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利用多种渠道获得线索,并经过长期的摸查和蹲守,掌握了位于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沙岗子村的大连鑫瑞化学品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重大环境违法事实。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清洗剂、切削液、防锈油的生产。为避开执法检查,该企业选在一个人迹罕至的山沟里进行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酸和含锌废槽液,这种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沉淀到土壤中很难消除,人吃了含重金属土壤生长出的农作物,会造成贫血及肝、肾、免疫力等受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该企业的倾倒量则超过量刑标准的10倍,达到31.38吨。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处罚20万元,责令其对擅自排放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和处置,并对渗漏土壤进行修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违反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典型案例2 私接暗管利用渗井排污 行政拘留

  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是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也是“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重点检查单位之一。园区内一家名为星原化学的企业曾多次被举报又屡教不改、屡罚不改,是环保部门的挂号单位。4月22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其私接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被抓了个现行。

  据执法人员介绍,星原化学的违法行为十分恶劣,不依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就私自生产。新《环保法》实施前,由于处罚手段只有不痛不痒的罚款,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装污水处理装置。有了新《环保法》,这类“滚刀肉”型的环境违法企业终于碰上了硬钉子。

  此次突击检查,环境监察部门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公安部门一起执法,查明该企业利用抽水泵将生产废水从企业污水池中抽出,通过软管向距污水池约10米处的一个管道井内排放,该管道井用红砖砌成,未做防渗漏处理,废水最终渗入地下。这是一起典型的私接暗管利用渗井排污的重大违法行为,企业对此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之前还有两次偷排行为。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进行10万元行政处罚,并依据新《环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违反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典型案例3 超标排放污水 按日计罚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中对全市排水大户进行排查,发现瓦房店轴承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经监测,总排口出水COD和氨氮均超标。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按应缴排污费2倍进行行政罚款。随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监测数据显示,该污水总排口出水氨氮浓度仍然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适用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况,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其按日连续处罚16万余元。按日处罚后,企业受到的触动很大,立即确定了整改方案,预计投入200余万元,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增加了污染治理工艺和环节,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新《环保法》实施按日计罚后,明显感觉违法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前所未有。

  【违反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典型案例4 粉尘排放浓度超标 限制生产

  位于金州新区的大连欣润华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新《环保法》实施前,因其污染处理工艺不完善导致经常超标排放,多次被环境监察部门处罚。“利剑斩污”行动开展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其列为重点,实施监察和全面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玻璃熔窑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超标19.6倍。依据新《环保法》,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对其实施3万元行政罚款,还责令其三个月内限制生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近期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对该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仍然超标,将采取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

  【违反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来源:2015.6.5大连日报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