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服务员打伤俩顾客 练歌房也连带赔偿

01.12.2017  10:54

  练歌房服务员曹某因结账问题,与顾客发生争执,用U型锁将两名顾客打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曹某因故意伤害犯罪获刑,并赔偿两名伤者共计8万余元损失,练歌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

  服务员打伤两名顾客

  2016年12月4日23时许,沈阳市大东区某练歌房服务员曹某在练歌房门前,因结账问题与顾客于某、张某产生分歧,进而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于是手持U型锁在练歌房击打张某、于某头面部,至二人受伤,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张某事发后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右眶下壁骨折,右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右上颌窦前壁、内侧壁骨折,鼻泪管骨折,出院医嘱建议全休7天,加强营养等。

  于某事发后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为右泪小管断裂,右眼睑裂伤,颌面部外伤。

  之后复查处置意见为术后3个月拔出植入骨,冲洗泪道,若不通可能再次泪道手术。

  经司法鉴定,张某右侧眶下壁、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鼻泪管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右侧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于某右面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因故意伤害获刑

  赔偿两顾客8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曹某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张某、于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练歌房依法应与曹某连带赔偿张某、于某的经济损失。

  2017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曹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61513.68元。曹某赔偿于某医疗费等,共计20309.23元。练歌房对曹某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曹某和练歌房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