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 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

04.01.2015  13:22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
  “中红杨”和“美人榆”品种权人经权威部门指导开展维权活动,目前已有22家单位签署了合法使用“美人榆”新品种协议。这是2014年全国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总体要求,于2014年4月至11月开展的此次专项行动,形成了打击品种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国务院于2008年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国家林业局从2012年起,年年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在2014年的专项行动中,国家林业局及地方职能部门多次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调研和专题培训,深入了解育种者和种苗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与品种权人和育种单位积极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开展宣传、落实行动4个方面进行全面部署,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启动了林业植物授权品种基因图谱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了152个月季品种DNA图谱的测定和建库,为执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在陕西、河北、山东启动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为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国家林业局制订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办法》明确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3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是假冒授权品种的;三是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办法》细化了对3类案件的罚款数额,规定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案件,其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以1倍至2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3倍至4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倍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罚款。
  国家林业局有效的行政执法行动,激励了一些品种权人积极开展维权行动。以河北省林科院为例,从2010年起,他们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和河北省林业厅指导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侵权生产销售“美人榆”的维权行动。“美人榆”是河北省林科院和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培育的彩色植物新品种,已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并以实施许可的形式在全国推广。“美人榆”颜色亮丽、抗逆性强、造型丰富、市场价值很高, 在全国大范围遭受了侵权生产。据河北林科院统计,截至2012年5月底,大规模侵权生产“美人榆”的省(区)就有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新疆、内蒙古、甘肃、陕西、宁夏12个,侵权企业上千家,侵权金额数十亿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河北省林科院和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已起诉12家单位,最后法院判决一家侵权单位败诉(赔偿15万元),11家主动向河北林科院申请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并交纳了品种使用费,办理了生产授权,成为“美人榆”的合法生产单位。上述维权行动,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目前,全国获得“美人榆”生产销售授权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共有22家,分别是辛集市绿森苗木场、石家庄市蓝天技术研究中心、高邑绿源达苗圃场、安平县丽景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省定州市新绿缘苗木花卉场、沙河市三高科技有限公司、邯郸七彩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鹿泉市龙腾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省定州市杨彦青、辽阳市加禾林业种苗繁育中心、天津市高新有容苗木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高唐县艳丽苗木专业合作社、辽宁开原市云清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辽宁开原市中心苗圃、辽宁开原王勇、山东临清肖金奎、山东高唐穆长路、河南遂平名品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北京任长庚、吉林郝守增、宁夏森淼种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城市兄弟世纪园艺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