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经费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

15.12.2014  13:07
  执法人员罚没违规物品后,有的与易燃物品和其他杂物混放;有的多年无人清理,自然损坏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执法机关甚至将罚没财物自行变价,有的长期不上缴国库。

  为了杜绝罚没物品被个别人中饱私囊等问题,沈阳制定了《沈阳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下发执行。

   罚没物品拍卖收入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

  《办法》明确,罚没财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钱款及物品变价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今后,执法机关要实行罚没物品收缴和保管相分离,建立罚没物品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防止罚没物品毁损、短缺和变质。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财物何时上缴国库,现有的管理制度均无规定,因此在具体执行中有很大差异,有的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甚至长期未上缴国库。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上缴申请或者处置意见。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或其他形式的变价收入,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

   执法机关经费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

  《办法》明确,罚没物品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执法机关的经费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罚没物品收缴、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承担,不得转嫁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如果擅自将罚没物品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未将罚没物品及变价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而是存入本单位账户、“小金库”或截留、私分、挪用的执法机关,不仅要被追缴罚物,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在现有的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中,仅将行政机关罚没财物列入管理范围,但关于司法机关罚没财物如何管理未作出规定。为此,《办法》明确,将司法机关罚没财物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还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无主物品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也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不同罚没物品的处理办法

  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并适合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上缴国库;

  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不具有收藏价值的,交专管机构或专营企业按市场价收购兑换,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有价证券,送有关单位按市场价转让或兑付,收入上缴国库;

  专卖品,委托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

  鲜活商品等易损毁、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送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收入上缴国库或者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古玩、字画等文物,移交文物部门按规定处理,允许流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拍卖,收入上缴国库,不允许流通或有入馆收藏价值的,由文物部门管理。

  对于罚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移交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处理;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执法机关扣留或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车辆,移交海关处理;

  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无法提供车辆相关手续的机动车,交车辆报废机构处理;

  无产权证的房屋等不动产,委托相关机构公开评估、拍卖。

  此外,还有一些罚没物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依法予以销毁,包括:

  不能作技术处理或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假冒伪劣物品、医疗器械等;

  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

  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鲜活商品等易损毁、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销毁时,财政部门要派人监督、记录,并全程录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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