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经费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

15.12.2014  13:08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高巍)  被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是怎样保管的?是否有保管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下发执行,其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日常执法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置罚款以及罚没财物,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的罚没财物,也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

   罚没物品处置随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了解,目前随着沈阳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数量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大、品种不断增多,但各执法机关没有独立规范、功能完备的物品仓库,导致有些罚没物品露天存放,或者与易燃物品和其他杂物混放,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些机关罚没财物存放多年无人清理,自然损坏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由于缺乏规章制度,有的执法机关将罚没财物自行变价,有的长期不上缴国库,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以上情况,《办法》明确,罚没财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钱款及物品变价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今后,执法机关要实行罚没物品收缴和保管相分离,建立罚没物品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防止罚没物品毁损、短缺和变质。

   将罚没物品截留、私分、挪用主管人员将被追责

  《办法》明确,罚没物品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执法机关的经费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罚没物品收缴、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承担,不得转嫁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如果擅自将罚没物品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未将罚没物品及变价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而是存入本单位账户、“小金库”或截留、私分、挪用的执法机关,不仅要被追缴罚物,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司法机关罚没财物如何管理的问题,《办法》明确,那些应当上缴财政的无主物品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也应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罚没鲜活商品收入可调拨社会福利机构

  针对不同的罚没物品,《办法》提出不同的处理办法。

  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并适合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上缴国库;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不具有收藏价值的,交专管机构或专营企业按市场价收购兑换,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有价证券,送有关单位按市场价转让或兑付,收入上缴国库;专卖品,委托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鲜活商品等易损毁、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送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收入上缴国库或者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古玩、字画等文物,移交文物部门按规定处理,允许流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拍卖,收入上缴国库,不允许流通或有入馆收藏价值的,由文物部门管理。

  同时,对于罚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移交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处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执法机关扣留或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车辆,移交海关处理;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无法提供车辆相关手续的机动车,交车辆报废机构处理;无产权证的房屋等不动产,委托相关机构公开评估、拍卖。

  此外,还有一些罚没物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依法予以销毁,包括:不能作技术处理或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假冒伪劣物品、医疗器械等;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鲜活商品等易损毁、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销毁时,财政部门要派人监督、记录,并全程录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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