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独家庭扶助金每人每月340元

19.04.2016  10:3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朱柏玲报道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印发相关意见,我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对此,我省相关部门表示,我省已经实现统一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政策,我省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340元,沈阳、大连超过这一标准,为400元。

  据悉,2008年,我国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底,我国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文,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

  今年,沈阳市出台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政策,从扶助金、养老、住房等方面进行扶助。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扶助金标准进行了提高,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00元。

  目前,我省已实行城乡统一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各级财政按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的标准。除了沈阳,大连市扶助金标准也高于全省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