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批中国放任烟草广告 呼吁全面禁止

17.04.2015  22:07

  烟草企业赞助的营销活动备受控烟人士反感,随着中国控烟政策进一步推开,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希望中国严格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进行约束。

  4月16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在京举办“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监测结果发布会”,发布了协会从2014年11月2日——2015年2月10日,在100天时间内监测烟草业促销和赞助的活动,结果显示营销活动有趋于活跃的势头。其监测方式则是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筛查新闻报道等形式,收集烟草企业的促销、赞助案例。

  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报告,100天共发现烟草企业促销活动62起。其中销售点促销17起,占27%,微信、互联网促销8起,占13%;大型推广活动9起,占15%;品牌品鉴会28起,占45%,赞助89起。

  若按活动举办名义划分,则其中扶贫助困救灾52起,占58%;捐资助学30起,占34%;参与社会活动与社会建设7起,占8%。

  据对2014、2015年连续两次对销售点进行的烟草促销活动比较,报告还显示,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6%,品牌品鉴会上升了300%,微信、互联网促销上升了33%,大型推广活动上升了13%。

  曾承诺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成为缔约国。据该《公约》,每一缔约方至少应遵守五点承诺。

  第一,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要求所有烟草广告,并在适当时包括促销和赞助带有健康或其他适宜的警语或信息;

  第三,限制采用鼓励公众购买烟草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手段;

  第四,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要求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政府当局可决定向公众公开并根据第21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这些数字;

  第五,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六,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禁止措施,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鉴于上述承诺,控烟协会的报告表示,为避免烟草烟雾继续危害公众,保护公众健康,预防因烟草烟雾危害导致的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减少烟草消费,尤其是让青少年远离烟草,中国应当贯彻落实已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国家八部委“控烟规划”中有关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

  呼吁《广告法》修订增加控烟条款

  许桂华在发布会总结致辞中说:“监测结果其实我们就是几个工作人员从互联网上能够搜索到的,很多没有搜索到的。烟企还在宣传,烟草销售量又增高了,增长了2%。

  报告人樊超对财新记者表示,《广告法》修订是20年一遇的好时机,要借助这个机会将禁烟的广告缺口补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教授黄金荣举例说明了《广告法》曾经留给烟草企业的“口子”。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现行广告法,这部法律中仅用列举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黄金荣表示,这个“”字在实践中执法部门不会将其延伸,这就是留下的“口子”。

  黄金荣还列举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中较难操作的问题,比如促销和赞助,从立法角度上来说,恐怕在《广告法》中要做到全面禁止比较困难,可能只会在现正在制定的《慈善法》中实现。

  《广告法》修订稿即将在全国人大进行三审。中国控烟协会在上述报告中呼吁,全国人大在《广告法》三审时,“不能再为烟草业做广告留口子,要做全面禁止利用烟草销售点、印刷品、促销和赞助等内容做广告写进《广告法》条款中,全面禁止烟草企业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

  国家广告研究院院长助理和群坡建议,要将对烟草广告的监测常规化,争取每个月进行监测,发布报告,并且做更多关于禁烟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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