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为饵 投资公司骗58人283万

26.11.2015  11:38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沈阳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58人283万余元。

昨日,法院发布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张某获刑十二年。

有人被骗70万元

2014年7月开始,张某在武某等人的投资下,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辽宁正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租用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的门市作为营业场所,雇用多名业务员宣传虚构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投资管理合同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骗取卜某等58人共计2838030元。

在这58人中,投资数额最少的为1万元,最高的达70万元,他们拿到的利息最少的仅100多元,最多的也只有2.6万余元,剩余大部分钱财都有去无回。

法定代表人一审被判十二年

2014年1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拘留。

今年8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赃款都被投资人武某占有,张某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集资款项,他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被扣押部分赃款及赃物,给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指控的犯罪数额。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项目管理合同和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某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涉案赃款大部分被所谓该公司投资人占有,但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该公司,利用虚假合同募集资金,而且明知将资金转移到他处必定导致不能归还的后果却依然转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为未归还被害人的实际金额,被扣押的赃款及赃物尚未执行,且张某也没有准备用该扣押款项归还被害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昨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赔卜某等多人相应经济损失。

武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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