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燃煤“小锅炉”有法可依

12.10.2016  17:40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拒不履行拆除锅炉行政决定的,对违法锅炉执行强制拆除。

  所以,沈阳市政府下决心拆除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采取“拆小并大”、“清洁能源替代”等一系列综合改造工程,减少燃煤锅炉带来的环境污染,下大力气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开展燃煤锅炉特别是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和淘汰工作是改善沈阳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造福市民的重要措施。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魏爽  制图)